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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7]099号颁布时间:1997-05-19

     1997年5月19日 湘地税函[1997]09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1996]2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费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参加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除了参加各级政府成立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专职办事机构的工作外, 凡清产核资任务较大的地方,还要在地税部门内部成立临时办事机构;清产核资任务 较小的市县,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城镇集体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 进行财务处理时原则上按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级次,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审批;但对单 个企业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和流动资产的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应逐级 上报省局审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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