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湘税函[1994]233号颁布时间:1994-08-09

     1994年8月9日 湘税函[1994]233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 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适用于工业、商品流通、 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企业外,我省其他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也适用此表。鉴于其他行业 的企业与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企业的会计报表对利润总额的计算存 在差异,为了统一填报口径,现对其他行业企业的有关填报方法明确如下:   (一)施工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栏,应根据企业申报纳税同期 (下同)的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填写;第3栏根据工程结算成本填写;第5栏根据工 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填写;第6栏根据工程结算利润填写。为简便计算,损益表中用含量 工资节余弥补利润并入企业营业外收入后,填入申报表第21栏;结转的含量工资节余 并入营业外支出后,填入申报表第22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报表第3栏根据损益表中的经营成本填写;第5栏根据经营税金及附加填写。   (三)金融企业:   申报表第3栏,根据损益表营业支出项目中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 续费支出、汇兑损失和其他营业支出汇总合并数填写;第4栏根据营业支出项目中的 营业费用填写。   (四)保险企业:   申报表第3栏,根据损益表营业支出项目中除营业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加保户红 利支出数填写,营业费用填入申报表第4栏;根据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申报表7— 13栏可不填写,但为了与会计报表相衔接,可将7栏改为“准备金提转差”,并根据 损益表中准备金提转差填写。申报表逻辑关系为:1—3—4—5=6;6+7=14。   (五)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申报表第1栏,根据损益表中营业收入加递延收益填写,按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会计制度规定,申报表2栏销售折扣与折让,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单独反映,并根据 损益表中销售折扣与折让填写;3栏根据营业成本加进货费用填写;6栏根据营业毛利 填写;13栏改为“销售费用”,并根据损益表中销售费用填写。   以上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除上述明确的填报方法外,对表 中其他各项目的填报和计算,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   二、为了全面反映企业境外收益的纳税情况,在申报表附表三“股息收入”项下 增设“境外收益”项目,其填列的方法和原则,可参照对联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在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时,要认真核对逻辑关系。 凡表与表之间有对应关系的,应相互一致,相互衔接。除国家税务总局在填报说明中 明确的逻辑关系外,下列表与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应该相互一致。申报表16、17、18、 19、20栏应分别等于附表—27、28、31、32、33栏;申报表16栏等于附表一27栏、等 于附表三“联营企业分利”项目中的分回利润;附表一31栏等于附表三“股息收入” 项目中的股息收入。   四、有关报表格式,省局不统一印制,由各地州市税务局自行印制下发。   五、各地州市局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快组织落实。对执行 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