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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260号颁布时间:1996-12-30

     1996年12月30日 湘地税函[1996]26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 发[199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 强领导,充实企业所得税征管力量。地、州、市级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征管机构和集体 企业财务管理机构仍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要保证有2~3名企业所得税和 集体企业财务专职管理人员,县(市)级地税机关保证1~2名专干,有条件的县市可以 单设所得税股。各级地税部门要针对所得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切 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当前要重点抓好对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的所得税开征和检查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大力组织收入,努力完成收入计 划;同时,要加大对省级所得税收入计划的考核和征管,凡是涉及减免省级企业所得 税都要按规定报省局审批。对未完成省级收入进度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个别征管 不力,超越权限擅自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   二、理顺各种关系。各地要严格执行湘政办发[1995]2号《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的会议纪要》和湘政办发[1996]19号《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对征管范围 仍有矛盾的,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重视,帮助协调解决矛盾。同时 要加强同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系,经常交换意见,凡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税前 扣除以及所得税减免问题,以财政和税务部门发出的财税字文件和税务部门的文件为 依据。   三、各地要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主要税前扣除项目建立审核制 度,并相应建立完善的工作程序,对企业所得税减免一定要集体研究,并按规定的程 序审核批准。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地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新税制运行的企业所得税各 项征管制度,特别是要结合征管改革、计会改革的要求,使企业所得税在税源管理、 纳税申报、计算征收、汇算清缴、纳税检查、减免、处罚到纳税资料的建档等各环节 形成较规范化的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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