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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7]142号颁布时间:1997-05-19

     1997年5月19日 湘财税字[1997]142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国务院关于加强 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在我省贯彻落实,作如下规定:33号文件中明确的13项基金(收 费)凡已按规定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不予免征。请一 并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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