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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002号 颁布时间:1996-01-03

     1996年1月3日 湘地税函[1996]00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盐业系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问题补 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盐业企业的特殊情况,我省盐业公司系统,除财务关系未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管理的湘西自治州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其余各级盐业公司、盐 业调运公司以及盐业公司附属塑料包装厂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从1996年1月1日起。仍 由省盐业公司汇总集中在长沙缴纳,税款入省金库。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通 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8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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