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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109号颁布时间:1999-11-23

     1999年11月23日 湘地税发[1999]10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印花税实际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难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如下:   一、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 贴花。   二、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代维费合同,如何贴花?   代维费合同是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线路维护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三、出售商品房的单据如何贴花?   商品房出售,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对购房合同或结算单据依“产权转移书据” 贴花。   四、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如何贴花?   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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