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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029号颁布时间:1998-04-30

     1998年4月30日 湘地税发[1998]02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机构分设以来,我省印花税的征管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收入大幅度增长。1996 年印花税入库13296万元,比1994年增长了78.52%。但是,1997年印花税收入滑坡严 重,较1996年减少了1947万元,仅完成年度计划的85.8%。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地 税部门对印花税的征管工作重视不够,征管制度不健全,征收力度不大;有的征收人 员对印花税的政策不够熟悉,纳税人“三自纳税”意识淡薄等。为改变这一状况,进 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征管工作的领导搞好印花税征管不仅是增加地方财政的 需要,也是严格税收政策,实行依法治税的需要。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对此要有高度 的认识,把印花税征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税法宣传 和政策业务辅导;不断完善征管办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检查,确保收入 的稳定增长。   二、突出征管重点,健全征管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印花税征管的特点,加强对重点税目、重点税源的管理,特 别要对建交行业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 同和转包合同);金融保险的借款合同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财产保险合同;企事 业单位的购销合同,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设备(设施)购销合同;交易市场出租 门店、柜台等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方面的印花税征管要有所突破。 同时要建立健全如下征管制度:   (一)建立健全应税合同、凭证集中汇总缴纳制度。鉴于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各类 应税合同分存于各个部门,不便于自行计算和缴纳印花税的实际情况,各基层地税机 关要采取必要措施,对财务制度较全的单位试行应税凭证集中汇总缴纳办法。即由各 单位财务部门技月集中汇总管理各类应税合同和凭证或填报《(印花税集中汇缴登记 表》(附后),并由财务部门汇总缴纳印花税。对经税务机关确定试行汇总缴纳印花税 的纳税单位,不接规定执行的,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建立健全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制度。印花税《条例》规定,发放或办理应纳税 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各地要根据印花税不同税目的税源状 况和特点,重点加强金融保险业、工商、国土,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发放或办理借款合 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合同、凭证的印花税票代售 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使之制度化。要把代售管理工作作 为印花税源泉控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力争今年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健全印花税纳税检查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纳税检查,把 印花税纳税检查纳入到日常检查、三大检查和年终全面检查之中,并形成制度。   三、明确收入目标,实行奖罚兑现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印花税征管力度,要根据本地实际,落实收入目标计划, 层层分解到基层征收分局及征收科(组),确保全省印花税收人比上年增6%。严禁将 其他税种的税款作为印花税入库,也不准将印花税作为其他税收入库。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保证税政管理部门印花税征管经费的到位,按有关规定上交 和留存,不得挤占、挪用,确保用于印花税的宣传、检查等征管支出。要加强提成经 费的管理,地州市局掌握使用的部门,分别由税政科长、主管局领导审批,严格按规 定开支。   (三)实行责任到人,奖罚兑现。对检查入库税款,按2%奖励到征收和检查人员; 对完成年度收入目标及超额完成收入目标任务的,各地还可从印花税征管经费中适当 提取—部分奖励到人;对完不成任务的或属专管员责仟造成漏征少征的,要进行相应 的处罚。希各地结合实际,将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基层征收局和税收征管人员,确保 印花税的收入日标顺利实现。   附件:印花税集中汇缴登记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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