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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热水资源开征资源税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91号颁布时间:1999-09-17

     1999年9月17日 湘地税发[1999]9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 分类“地下水、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中的“水气矿产”。为了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 开采利用,杜绝对地热资源的乱挖滥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向人民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采地热水(俗称“温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 纳税人。   二、对地热水资源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 元/吨。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 报告省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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