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发[1993]085号颁布时间:1993-12-23
1993年12月23日 湘税发[1993]085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来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草案)。新的条例实施后,
原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已不存在。鉴于新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条例尚未出台,以
及新的条例颁布后我省仍需要一段时间制定实施办法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1994年城
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均衡及时入库,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同意:
在国务院、省政府未颁布新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条例和实施办法之前,从1994年1月1日
起,暂按1993年纳税人同期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预征;对政策性和困难性
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企业,按1993年同期应征城市
维护建设税税款预征。待新的条例和实施办法出台以后,再按新的规定结算。
特此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