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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湘税函[1994]012号颁布时间:1994-01-17

     1994年1月17日 湘税函[1994]012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计税依据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了简化计算,便于征管,对允许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 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以及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 已纳消费税税款的,采取当期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对因当期销售额小于当期 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或当期应纳消费税额小于当期应抵扣的消费税额,不足抵扣的,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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