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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广告费、电视收视费、点歌费等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7]175号颁布时间:1997-12-09

     1997年12月9日 湘地税函[1997]175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广告费、电视收视费、点歌费等项收入是否征收营 业税的请示》(郴地税函[1997]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 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广播电视局取得的广告费、有线电视安装费、 点歌费等经营性收入应分别按“服务业~广告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播 映”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郴州市广播电视局取得的上述三项收入不论采取何种预 算管理形式,都不属于《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7]5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应当继续按营业税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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