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259号颁布时间:1996-12-30
1996年12月30日 湘地税函[1996]25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同一地市的地市级总
机构管理费的提取,由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跨地市的地市级总机构的管理费的
提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报省局备案。
二、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管理费计提,分别按预算级次审批,即多级管理
机构属同一预算级次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同级地税机关统一审批,多级管理机构分属
省、地(市)、县(市)级预算管理级次的,由、省、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审
批。
三、申请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
的有关资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