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4]059号颁布时间:1994-12-13
1994年12月13日 湘地税函[1994]059号
零陵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零地税局函[1994]003号)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培训收入应按“文化
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交警部门提出此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予免
税问题,经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84号文件,培训收费属于事业性
收费,不符合税法关于行政机关所收规费免予征税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所收取的
驾驶员培训收入,应按税法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