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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征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5]010号颁布时间:1995-01-22

     1995年1月22日 湘地税函[1995]010号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征税问题的请示》(常地税[1996]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尹[1995]79号)有关金 融业转贷业务征税问题和具体执行时间的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度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农副产品收购专项资金,不属转贷 范畴,不能按利差征税,而应按一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二、你局1994年度的征收办法符合《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 神,应继续执行,不能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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