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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湘税函[1994]080号颁布时间:1994-03-28

     1994年3月29日 湘税函[1994]080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通知第三条所称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 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产品税)税额。   二、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进口的料件不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三、外贸企业内销货物期初库存已征税额的情况(见附表)请于1994年4月20日前 报省局流转税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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