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湘税传电[1993]23号颁布时间:1993-11-23

     1993年11月23日 湘税传电[1993]23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并统一按本通 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格式办理。   二、应税销售额统一按今年预计全年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全年预计应税销售额=(1—10月应税销售额÷10)X12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请各地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标准自行刻制并 妥善保管。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