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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湘民福发[1995]04号颁布时间:1995-08-08

     1995年8月8日 湘民福发[1995]04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0年民政部第七部委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 [民政福发(1994)18号]精神,现就我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手续及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 下:   一、必须坚持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社会福利企业是为了安置城乡残 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例;   (二)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如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 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宇37号);   (三)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四)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生产劳动或经营;   (五)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80%以上(含80%);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八)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申办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有完整的资料。凡是申请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必须 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申办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 利税分配使用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   (六)湖南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   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对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要由主管民政部门会 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并在《湖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 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各地(州、市)民政局要向省民 政厅提交申办报行和《湖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一式10份)。经省民政厅会 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由省民政厅发给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同时, 将《湖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抄送地、县民政和税务机关以及企业,企业凭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省里具体审批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九月。   五、以前开办并领取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由主管民政部门会同 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年检确认。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可继续享受减免税 收等优惠政策;对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按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的《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 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规 定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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