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湘民福发[2000]第4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湘民福发[2000]第4号
各市(州)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
(2000)70号转发绐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体实施办法,换证需填制的表格,时间安排和要求仍按湘民福发(1996)第
12号文件办理。
二、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编号由原来的9位数改为11位数。前4位数为省级
行政区域代码,由民政部确定。我省为4300。第5、6位为市、(州)代码,由省民政厅
予确定(经研究,仍按湘民福发(1996)12号文件确定的编码不变)第7位数为县、(市、
区)代码,由市、州民政局确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第8至11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
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编号。
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民政部统—印制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