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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34号颁布时间:2000-04-11

     2000年4月11日 湘地税发[2000]3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 定》(湘发[2000]3号)精神,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 下: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按 税收管理体制报批,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 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 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民营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允 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民营科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 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后,可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 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   四、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民营科技企业,其工 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 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 的工资总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决定》(国税发[2000]24号)中有 关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他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扣除最高限额 为每人每月800元。   五、民营高科技企业、软件开发企业由省科委认定。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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