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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5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219号颁布时间:1995-10-26

     1995年10月26日 湘地税函[1995]21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做好1995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 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1995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实施方案》,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1995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 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5]26号)和省人民政府10月20号电话会议精神,现对今 年的地方税收大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严肃查处偷、骗、抗地方税收、越 权减免税、擅自拖欠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地方税收征管,纠正 超越权限自定章法的现象,切实维护税收法规的统一性、严肃性、完整性,巩固和完 善新税制,确保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检查范围、重点和时限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的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社会 团体、个体业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重点   1、重点检查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房产税专项检查,可结合税收大检查 进行。专项检查结束后,可继续进行重点检查。各税种重点检查内容按《检查提纲》。   2、违反预算收入级次规定的混库行为。   3、违反税收规定的缓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4、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行业和重点检查税种,以及认为需要重 点检查的其他问题。   (三)检查时限:   主要检查1995年以来发生的各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以及1994年发生的未检查 或虽已检查但尚未纠正违反税收法规政策的行为,必要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今年的地方税收大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开展重点检查相结合,以重点检查为主的 方法进行。整个检查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从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1月5日。各地要采取多种形 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并要把法制和舆论宣传贯穿大检查始终,不断强化公民的地 方税纳税意识。在单位自查阶段,所有属于检查范围的对象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如实填报《自查报告表》,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二)重点检查阶段。1995年11月5日至1996年1月15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50%。   (三)整改建制总结阶段。1996年1月15日至31日。要求抓好案件处理和税款入库扫 尾工作,边整改、边建制、边总结,实行标本兼治,清理漏管户,进一步澄清税源, 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应。表彰大检查期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1995年度的地方税收大检查,是在税制改革取得胜利, 但仍然面临很多问题的情况下进行。今年的税收大检查要以巩固税制改革成果为中心, 以税收工作中的难点、热点为检查重点。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务必提高认识,统 一思想,高度重视,把税收大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 抓好。省局成立地方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孙建章同志任组长,黄达琴、刘镇鑫、 李春龙同志任副组长,曾赤华、杨德光、曾淑平、胡定福、郑惠同志为成员。下设地 方税收大检查办公室,与监察处合署办公,税收一、二、三处、征管处派人参加,由 李春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地方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大检查工作。省局将派出工作组,到全省各地进行督促检查。   (二)加大宣传力度,密切部门配合。各地在税收大检查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 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地方税收大检查重大意义的 宣传工作,鼓励和发动群众主动自觉地投入大检查,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领导对 地方税收工作的认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在税收大检查中,各级地税机关 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与国税、三查办、财政、工商、公安、检察、法院、金融等部门的 工作关系,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税务机关工作特点决定了税务部门必须把廉政建设当 作大事来抓,特别是大检查正处于“两节”前后,抓好廉政建设尤为重要。一是秉公 执法,依法征税;二是抓好廉政教育,认真执行省局湘地税发[1995]011号,湘地税函 [1995]156号文件,加强廉洁自律;三是及时查处地税工作人员在税收大检查中的违法 违纪问题;四是省局监察处委托各地(州、市)县稽查局结合重点检查,有侧重地对2— 3户企事业单位的专管员执行税收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各县市地税机关要 结合重点检查,借深入纳税户查帐的机会,认真调查了解本机关三分之一以上税务人 员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这两方面的情况,大检查结束时,分别由各地、州、市稽查 局、监察科书面报省局监察处。   (四)严把自查质量关,扎扎实实抓好重点检查。在单位自查申报阶段,各基层征 收机关要对企业单位报来的《自查报告表》认真进行分析审定,提高自查质量,防止 走过场。对自查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要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经重点检查发现其自查 申报不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重点检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尽可能多组织税务人员 参加重点检查工作,保证重点检查取得成效。   (五)掌握政策、严格执法。   1、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 和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主动自查 申报补税的,一般只补税不罚款;对重点检查中查出有问题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对屡查 屡犯的,要在税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对偷抗税款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2、对税收收入的混库问题,除按照预算级次全额追缴入库外,并报上一级地方税 务部门,酌情处理。   3、对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期仍拖欠税款的,除将其欠缴税款如数追缴外, 要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以维护税法的权威。   4、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税务执法程序开展税务检查。各种执法文书按原省税务局 湘税函[1003]321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式样执行。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对于,1994年1月1日前后发生的问题, 分别按当时的税法规定和新税制规定处理。对偷抗税问题一定要认真调查取证,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6、对阻挠、破坏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要坚决保护坚 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   7、在地方税收大检查全过程中,要做到边自查、边自纠(边调帐)、边检查、边定 案、边入案、边建制,尤其要抓紧抓好税款入库工作,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 库。   (六)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和总结表彰工作。   1、在税收大检查中,各级地税机关,要特别注意案例的收集、整理、分析、解剖, 研究当前涉税违法行为的新动向,研究反偷、骗、抗、避税的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 洞,不断提高地方税收征管水平。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善于总结经验,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上报,还应按旬 以电话形式向省局上报检查进度。每月8日前各地、州、市局要向省局报送地方税收大 检查《进度统计表》、《宣传组织检查力量统计表》。1996年2月8日前要将检查工作 书面总结报省局。   3、对税收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进行表 彰。   营业税检查提纲      一、重点抓好对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1、对已完工的工程收入长期记往来帐,有无不及时结转工程收入漏缴营业税的行 为。   2、应计工程收入的材料款是否漏记建筑业的工程收入。实行新税制后,建筑业的 计税工程收入,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的价值。   二、交通运输企业的检查:主要是检查汽车等运输收入是否漏征漏管、计税收入 是否准确、按定额征收的定额是否符合实际,有无严重脱离实际、差距很大的情况。   三、对金融业征税情况的检查。   1、对各类银行征税情况的检查。银行征税问题,上半年政策问题上一直不明确, 现在总局和财政部已下达[1995]财税字第079号文件,对银行之间的往来(包括联行往 来和拆借)不征税,对企业的一般贷款利息收入征税,各地要按照新的规定,认真检查; 入库不足的,切实做好工作,足额补征入库。   2、对非银行的金融企业如证券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营金融业 务、代理业务的情况也要检查,尤其要注意对证券公司经营债券股票(法人股)情况,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受托贷款业务等进行清理,看其是否依法缴纳营业税, 未按规定纳税的坚决查补入库。   3、对农业合作基金会、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收入是否征税。   4、对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是否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入营业收入并计 征营业税。   5、对农业发展银行应征营业税是否征收。   四、对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也要重点清理,对符合政策该征收的税款, 要坚决征收入库。   五、文化技术培训、各类事务所、旅店饮食、以及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应征营 业税的情况也要进行检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5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提纲   一、检查的基本内容:   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纳税人是否遵守计划管理要求,是 否办理核税手续以及预缴、结算、清算税额是否正确和遵守财务制度状态如何。   1、检查纳税人遵守计划管理的情况   主要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计划管理的要求进行投资活动,是否擅自改变投资方 向、计划内容,有无搞无计划基建项目的现象。   2、检查纳税人办理核税手续的状况   主要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在计划下达三十日内按核税管理权限到有权税务机关办理 核税手续。对未及时办理核税手续的建设单位除督促限期补办手续、补征税款外,并 处以罚款。   3、检查纳税人预缴、结算、清算税款是否正确   主要是检查建设单位办理核税手续后是否及时足额入库,年度终了后是否按实际 完成投资额进行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办理清算手续,以及实际建设项目与 计划申报项目是否相符,是否改变用途。   4、检查纳税人遵守财务制度的情况   主要是检查建设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对应科目的结转关系是否正确,重点检 查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额即计税基数是否被缩小。   (1)基本建设投资完成的检查   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摊 投资和应核销投资六个部分。凡属于这六个部分的支出,均应记入投资完成额。常见 的问题有:   ①把构成投资完成额的支出挤入生产成本或转移到其他帐户,减少投资额。   ②将建设项目的间接费、综合费用挤入成本。根据现行建设单位财务制度规定, 下列费用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 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费、 外国技术人员费、提取企业基金等。如果上述费用挤入生产成本,应予纠正。   ③把应记入“应核销投资”科目的费用,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施工机构转移费、 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报废工程损失、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等挤入既不 构成投资完成额又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   ④将构成“转出投资”的支付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支付商业网点费、供电站费 等转入不构成投资的科目核算或挤入生产成本。   (2)技术改造项目中建筑工程投资额的检查   为了鼓励企业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国家规定对技术改造项目,一律只就建 筑工程投资征收投资税。因此,如何区分技改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以及其他 投资,是纳税检查的重点,常见的问题有:   ①把房屋、建筑物的装设油布工程支出作为“修理费”挤进成本;   ②把应列入房屋造价的各种管道、电力等费用挤入“企业管理费”;   ③把已记入“待摊投资”科目的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不分摊到建筑工程成本 中;   ④建筑项目竣工后所发生的场地清理费不计入工程投资。   二、检查的重点   1、检查未办核税手续的已建、新建投资项目。   2、检查行政事业单位新建的办公楼、招待所和其他经营设施。   3、检查改变用途、与计划申报不符的投资项目。   4、检查假借“三资”企业招牌新建的投资项目。   5、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项目。   6、检查个体户新建的营业性用房。   房产税检查提纲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房产公司出租的房产。   二、军办企业、军需企业、军工企业及军队房地产管理机构的房产。   三、银行、保险企业的房产。   四、铁路部门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团企业、三产业企业的房产。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单位建集贸市场的房产。   六、新建、扩建、改造企业的房产。   七、城区个人出租、转租的房产。   八、城乡结合地域属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农民出租的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得纲   一、纳税人申报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实际,有无少报和漏报问题。   二、纳税人申报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有无随意降低等级税额 标准问题。   三、已减免到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否恢复征税,有无自减免税问题。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税土地面积和兑税土地面积划分是否准确,有无随意扩大免 税土地面积和缩小应税土地面积问题。   所得税检查得纲   一、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企业   1、税源大户;   2、外地驻湘企业、单位;   3、新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部门;   4、私营企业;   5、对仍然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企业,是否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   6、股份制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项目   1、有无隐匿和少报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他各项应税收入,上述收入是否按规定进 行核算,并依法缴纳了所得税。   2、企业用于集体福利和其他公益性的支出,是否按规定在公交益金中列支,有无 列入成本。   3、实行新税制后,是否已改按新制度规定的方法提取折旧;原有大修理基金结余, 是否按规定转作预提费用。新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是否先冲减预提费用;“坏帐准备 金”是否按规定提取,有无重复和越权列支坏帐损失,“坏帐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是 否已按规定进行调整。   4、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骗盗等造成的财产损失,收到保险公司或法 院裁定的赔款收入,是否冲减了管理费用;收到自办“三产业”或其它关联企业上交 的房租、水电费、各种设备使用费等,是否冲减了有关费用。   5、企业支付的违法经营罚款、被没收财产损失、税收滞纳金及罚款、各种赞助支 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是否已调整增加应税所得额。   6、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办法核算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 成本,有无在年度内变动存货计价办法,故意多摊或少摊成本差异,多转或不转当期 成本。   7、个人经营、利润归个人所有的假校办、假民政、假街道、假劳服等各类企业, 是否以集体所有名义、骗取减免所得税。   8、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是否已 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1、重点纳税个人: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大户,公司负责人,经营承包、承租人, 歌星,影星、节目主持人以及收入畸高的个人。   2、重点检查的行业是:“三资”企业,各类公司、邮电、铁路、电力、建筑、医 药、文化娱乐、广告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它效益好、收入高的行业。   3、重点检查的应税所得项目是:工资、薪金(特别是工资表以外的各种形式的收 入)、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财产 转让所得以及个人中奖的偶然所得等。   4、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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