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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税收渠道征收的批复

湘政办函[1995]274号颁布时间:1995-12-29

     1995年12月29日 湘政办函[1995]274号 省建材工业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请示》(湘建材办字 [1995]第11号)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湘乡水泥厂、湖南雪峰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江水泥厂、衡阳市 水泥厂、邵阳市水泥实业公司、华中水泥厂、大江口水泥厂、新生水泥厂、九七六五 工厂、九嶷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黎家坪水泥厂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税收渠道, 由省地税局负责征收。   二、省地税局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直接解缴到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财政专户 储存;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地税局支付手续费。具体征收;解缴办 法由省地税局与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商定。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75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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