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湘财(95)财税字第147号颁布时间:1995-05-11
1995年5月11日 湘财(95)财税字第14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
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文件,以下简称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
充以下几条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省文化厅机关报《文化时报》和省科委的《湖南科技报》、《科学晚报》列
入89号文件第三条实行征税后退税的范围。
二、发射、传播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电视台、省人民广播电台的
地、州、市县发射传播系统和有线电视网络,列入89号文件第七条所规定的优惠范围。
三、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且其创收收入抵作财政事业拨款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
列入89号文件的第三条和第十条的优惠范围,但对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
单位不列入89号文件第十条的优惠范围。
四、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基金”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五、对宣传、文化系统所属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率计征所得
税;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不再核拨事业经费(包括
设备和维修经费)的事业单位,要按规定计征所得税;经同级财政审定的上交主管部门
抵顶事业费拨款的收入,应按规定先行计征所得税后,再按“先征后退”的办法处理。
同时,对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
节基金”。
六、我省财政、税务部门过去颁发的与本文相抵触的财税政策性规定,一律停止
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