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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服务性收费管理及其税收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057号颁布时间:1995-12-21

     1995年12月21日 湘地税发[1995]057号 发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条例及政策文件规定, 现就加强我省服务性收费管理和税收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服务性收费的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面向 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所实施的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和管理形式见《湖南省第一 批服务性收费管理和税收管理目录》(第二批目录由省地方税务局和省物价局另行下文 明确)。   二、服务性收费的税收管理   服务性收费实行税务登记制度、专用发票制度和自动申报缴税制度。服务性收费 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7号文 件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不需办营业执照的,自领取《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凭营业执 照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不需办营业执照的。凭《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各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持《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 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购领或批印服务性收费专用发票手续。   服务性收费专用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实行专票专用,其种类、式样和 管理形式附后。   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从收费之日起,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地 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各级地税机关对不办理税务登记,不及时缴纳税款,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按 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其他票据代替服务性收费专用发票 收费的,接受单位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地税机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作为应税 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同时,对开具和取得票据各方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三、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 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年审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凭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性收费 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是进行服务性收费的合法证明,未按规定办理服务 性收费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服务性收费。《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 一制作,各级物价部门的收费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发放和管理。   各收费单位应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每年度终了后,物价部门的收费管理机 构应对收费单位进行年度检审。对不办理《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不接受收费 年检和超标准、超范围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服务性收费的检查清理   各级物价、地税机关应密切配合,及时组织力量对实施服务性收费的单位或项目 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在此次清理检查中,一要加强领导,成立“税务、物价清理 服务性收费联合办公室”,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检查清理,并负责搞好部门协调和 宣传解释工作。二要从严执法。在清理中,各级物价部门对未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但已核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服务性收费单位,要按本通知的规定,换 发《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对应办而未办《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服务 性收费单位,应及时核发《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明确收费标准。对违反国家 收费政策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应收缴收费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办 理税务登记的服务性收费单位,各级地税机关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税务登记。对应 缴税而未缴税的服务性收费单位应及时收缴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使用服务性收费专用发票的服务性收费 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三要抓紧落实。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将检查清理工作在1996年3 月31日前完成,并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服务性收费管理和税收管理的具体办法。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湖南省第一批服务性收费管理和税收管理目录   二、湖南省XX服务性收费专用发票   三、医疗发票(一)、(二)   四、湖南省XX广告业专用发票   五、湖南省XX服务性收费定额发票  附件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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