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湘民福发(1996)第12号颁布时间:1996-08-13
1996年8月13日 湘民福发(1996)第12号
各地、州、市、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福
函(1996)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换证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地应加强领导、确定
专人负责。民政、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根据民政部的统一部署、换证工作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新的《社会福利证
书》按民政部规定统一格式和要求,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下发,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原发福利企业证书一律作废,并由各地州、市民政部门在换发新证的同时收回。
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
两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由民政部确定,我省为43。中间三位数的前两位为各地、
州、市代码,由省厅确定;第三位为县、区代码,由各地、州、市民政局自行确定,
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后四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编号。
四、时间安排;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11月15日结束。请各地抓紧时间,精心组织,
如期完成此项上作。自1997年1月1日起,凡未换证的企业不予年检,不再继续享受减
免税金待遇。
五、在开展福利企业换证工作的同时,各地必须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登
记表)和(社会福利企业情况统计表),由各地、州、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审核,
领取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