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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系统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有关部门的批复

湘政办函[1997]86号颁布时间:1996-04-17

     1996年4月17日 湘政办函[1997]86号 省广播电视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广播电视系统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请示》([95]湘广计财字 第5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函[1994]18号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计字[1993] 8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免征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从1996年1月1 日起,广播电视系统不再缴纳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关于改善所得税征收办法问题。广播电视系统所属的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 管理、财政不再核拨事业费的事业单位,其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可按省财政厅、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湘财(95)财税字第14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适当予以照顾。   三、关于暂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问题。鉴于省广播电视厅目前的特殊情况,其国 有资产占用费暂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   四、关于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关于建议取消有线电视营业税问题。考虑到有线电视是“公建公管、民助民 养”的社会公共事业,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应适当予以照顾。   六、省广播电视系统所属各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费用(成本)核算,健全 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减轻对财政的压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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