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001号颁布时间:1996-01-04
1996年1月4日 湘地税发(1996)00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原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93)042号文件规定,1995午12月31日前,中小学校办企
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现文件规定的期限已经到期。为严格税收管理,公平税
负,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恢复征收房
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