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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发[1997]051号颁布时间:1997-10-16

     1997年10月16日 湘地税发[1997]05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湘地 税发[1996]044号)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粮食系统所属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除从 事政策性业务外,还从事一些商业性经营,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何征免难以掌握, 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 对粮食系统从事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同时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其政策 性业务所占用的房产、土地仍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其商业性经营所占用 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 其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所共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各自所占房产和土 地面积的比例,由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按年审核,确定其相应的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征免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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