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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办企业是否应缴纳房产税等地方税收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7]149号颁布时间:1997-09-23

     1997年9月23日 湘地税函[1997]149号 复怀化地区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军队办对外经营的宾馆是否应缴纳房产税等地方税收的请示》(怀地 税发[1997]011号)收悉。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后勤部怀化企业管理局所办的 怀荣宾馆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批复如下:   军办企业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 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第一条,以及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 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3号)第一条均已明确规 定,即:军办企业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文件同时抄送了中 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国务院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 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特别制定的。 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任何行业的建设项目都应该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的税目税 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做出减免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怀荣宾馆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炮后勤部生产管理部1997年6月25日以[1997]生计字第069号文件批复二炮怀化企业 管理局"目前全军尤其是二炮部队企业均未执行交纳此三项税款"的答复与国家现行税 收政策不符,应予纠正。如果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有困难,应向当地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程序报批,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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