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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7]319号颁布时间:1997-11-13

     1997年11月13日 湘财税字[1997]319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税 款不得退库,也不得抵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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