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二)
湘政发[2000]6号颁布时间:2000-04-17
2000年4月17日 湘政发[2000]6号
四、今后各级政府不得再制定税收先征后返的政策。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
策予以扶持的,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须由省人民政府向财政部
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五、各市、州在抓紧清理纠正的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
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清理和纠正本地区越权减免税
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财税秩序。
六、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5月中旬对我省贯彻
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拒不整改的,
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下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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