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销售发票使用有新规定
颁布时间:1998-1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98信息】 湖南省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粮食储备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粮食销售发票
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收储企业(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
)、从事粮食加工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粮食给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购粮企业或个
人的,必须凭对方持有的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
件(复印无效),并验证是否与实际购粮单位名称相符后,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同时,在专用发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
二、从事粮食收储、加工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虽然售粮单位或个人具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购粮单位或个人属小规模纳税人的,进行粮食交易时,
必须开具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设计印制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其他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含国有粮店和个体粮食经营者)销售
粮食,仍继续使用“湖南省×××市(县)×××货物销售发票”。
四、“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一式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出库联、
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备查联。凡从事粮食收储、加工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注明的粮食收储、加工、经营
项目,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
五、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
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六、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
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电脑票一次性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
和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七、在国家尚未明确统一办法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之间的粮食调拨持县以
上粮食主管局正式签署的调拨计划,大米出口凭省粮食局下达的出口计划文件作
为运销的合法凭证。如无上述规定的有效凭证,由县以上粮食主管局会同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按《粮食收购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省定20家优质稻米加工龙头企业在基地内设点收购和委托基地所在地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优质稻,从基地、委托收购地运抵加工企业所在地凭龙
头企业的证明和与其签订的收购合同作为运输凭证。凡不能出示上述证明和合同
的,以及跨地域范围运销的,一律视为非法收粮,按《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收购粮食必须使用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式样各地国税局印制发售的“
湖南×××市(县)×××行业收购发票”。
九、以上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我省实行的“
湖南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粮销售凭证”、“湖南省成品粮运销审验凭证”制度
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止(以“凭证”开出日期为准)。剩余的空白“
凭证”主管部门分别进行清理后封存。
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
达到辖区内所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加
工企业和个体粮食经营户。 (hnswb9812220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