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在鄂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76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76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
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0]1047号)规定,同意对中国港湾建设(集
团)总公司及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在鄂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
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对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对中港第二航
务工程局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局的应纳税
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在鄂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单位名称 金额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 53万元
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18万元
二、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地址:武汉市汉口南京路16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 283 武汉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 36 重庆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 280 镇江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四工程公司 230 芜湖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 115 武汉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六工程公司 20 武汉
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 12 武汉市
合计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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