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77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77号
襄樊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2000]1048号)规定,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在鄂所
属湖北江山机械厂(5137厂)、湖北东方化学工业公司(525厂)、湖北华光
器材厂(5108厂)、中国兵工物资湖北公司,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
理费为40万元、40万元、40万元、7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对上
述企业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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