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0]76号颁布时间:2000-02-24
2000年2月24日 鄂国税函[2000]76号
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鄂国税直字[2000]002号《关于对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免征所得税的请示》收悉,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8月投产,
1997年5月经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经研究,同意湖北长源第一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
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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