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110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110号
武汉市、宜昌市、襄樊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2001]32号)规定,同意对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在鄂所
属湖北长江光电仪器厂(288厂)、湖北华中制药厂(295厂)、湖北华中精密
仪器厂(238厂)、湖北华强化工厂(809厂),2000年度按规定分别上交
的总机构管理费3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
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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