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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2]28号颁布时间:2002-01-24

     2002年1月24日 鄂国税函[2002]28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 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333号)。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所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总机 构管理费94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具体分摊明细表详见附 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水利部长江 水利委员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001年度管理费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编号 纳税人名称               地址  金额   1  汉江水利水电(集甲)有限责任公司     丹江口市 800   2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            赤壁市  20   3  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湖北)      武汉市  20   4  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  10   5  湖北长峡房地产开发公司          武汉市  10   6  长江水利委员会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湖北)  武汉市  40   7  扬子江工程咨询公司(湖北)        武汉市  10   8、 长江移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市  30          合计                    94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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