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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2户企业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2]339号颁布时间:2002-12-20

     2002年12月20日 鄂国税函[2002]339号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孝感市、咸宁市、随州市、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三户企业2002年度向 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2]2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如除审批办法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水利部长江水利 委员会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80万元,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 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99万元。以上2户企业的所属企业按 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 应进行纳税调整。以上2户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 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名 称                  地址  金额 1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丹江口市 520 2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           赤壁市  30 3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  290 4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        武汉市  60 5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武汉市  40 6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武汉市  40        合 计                  980 附件: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名 称         地址  准予扣除金额   1 湖北省储备局三三七处   武汉市  60   2 湖北省储备局三三八处   孝感市  20   3 湖北省储备局五三八处   襄樊市  10   4 湖北省储备局七三六处   宜昌市  12   5 湖北省储备局一五六处   随州市  30   6 湖北省储备局三七三处   随州市  15   7 湖北省储备局二七O处   襄樊市   6   8 湖北省储备局三七九处   襄樊市   7   9 湖北省储备局五七六处   宜昌市   5   10 湖北省储备局七七五处  咸宁市   4   11 湖北省储备局设计院   武汉市  30         合 计          19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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