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238号颁布时间:2000-01-01
2000年1月1日 鄂国税发[2000]23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0]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
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在鄂企业均以子公司、分公司为单位,按照统一
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公司湖北分公司名单详见附表。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在鄂成员企业均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70%就
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地市以下级单位的预缴办法由所在地地市级国家
税务局机关根据企业情况制定,企业按月、按季预缴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终
申报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湖北分公司及所属
企业预缴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另行确定。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在鄂企业,经所在地地市以上国税机关批准,仍
可沿用原工效挂钩工资办法准予税前扣除,但应相应扣减分营企业的挂钩基数。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湖北分公司工效挂钩工资须经省国家税务局按“西低于”的原则审
核后,下文扣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四、除另有规定外,小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在鄂企业的其他有关税前扣除审
核、审批事宜,分别以就地预缴企业为单位,依有关规定办法审核、审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2号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化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
石化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
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关于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
的72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化集团的资本公
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石化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
的国有股权。
石化集团投入到股权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
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776号
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分
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成
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比例
在当地预缴。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在当地预缴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经济特区和上
海浦东新区的成员企业,按15%的税率在当地预缴,按33%的税率集中清算;其
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缴。
滇黔桂油田分公司所属企业,由滇黔桂油田分公司集中在云南省申报,并按规定
比例预缴所得税。
2000年度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
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应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
期申报并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各成员企业就地办理汇算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
税额,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末弥补完的亏损,
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
并入股份公司,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并所属各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
基础上,统一计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清算。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
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
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五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含亏损企业),均应根据税收法
规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0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分期预缴
企业所得税使用的申报表,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石油分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
规定,逐级合并到省级石油分公司,由省级石油分公司填报统一的合并纳税申报表,
上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石油分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比例就地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是指省级石油分公司将其所属分公司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
达到的比例。如省级以下石油分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
税而影响省级石油分公司合并申报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可适当调整省级以下石油分公
司就地预缴的比例。
九、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
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
(石油分公司为省级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
所得税清算。
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现定,接受所在他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的名单,
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成员企业所在他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
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成员
企业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缴税款
合并清算。
十二、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