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转发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50号 颁布时间:2001-03-01
2001年3月1日 武地税发[2001]50号
各分局,市稽查局:
现将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鄂地税
发[2000]3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是国家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
市场健康发展,而出台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学习和宣传,
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划清征免界线,涉及企事业单位减免出租住房有
关税收的,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其他税管直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
求真写《XX年度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赁房产税免税审批表》。
2、凡免税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分局审核报市局批准;3万元(含3万元)
以下的,由管查单位报分局审批。
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以我市物价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武价房字
[1999]85号)文件为依据。企事业单位有多种结构住房的,均以综合平均租
金标准计算划分。(具体标准附后)。
四、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私有居住用房,要认真核实租金收入,严格依率计
征,全面贯彻税收政策。
五、对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的非居住用房,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六、在执行政策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各类结构住房租金基价表》
2、《XX年度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赁房产税免税审批表)(略)
附件1:《各类结构住房租金基价表》
各类结构住房租金基价表(表一)
单位:元/M2月
结构级别 标准
钢 混 1.50
砖混一等 1.50
砖混二等 1.20
砖木一等 1.22
砖木二等 0.84
砖木三等 0.75
简易 0.68
综合平均 1.42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7日 财税[20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
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
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
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
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
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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