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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432号颁布时间:2000-01-01

     2000年1月1日 鄂国税函[2000]432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 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0]818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 知》(财监[2000]40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中参考。 附件: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财监[2000]4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1998]10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7 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不再审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等企业以下具体财务事项:   一、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事项的审批;   二、核销坏帐损失及固定资产、存货、股本投资等损失的审批;   三、交纳住房公积金因资金不足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项的核定;   四、工资列支、工效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的事前审查;   五、中央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的审批;   六、所在地中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的审查,但财政部组织的企业年度会 计报表抽审除外;   七、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超过规定比重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的审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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