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51号颁布时间:2000-08-08
2000年8月8日 鄂国税发[2000]15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28号《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
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税收执法检查领
导小组。孙振忠同志任组长,胡泽生同志任副组长。邹听晖、姜锋、魏汉明、余昌荣、
王二明。郑克俭、张铁牛、陈家华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胡泽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领导好税收执法
检查工件。
二、关于检查内容
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除总局《通知》中明确的外,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作如下补充:
(一)缓缴税款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
(二)税务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
三、关于检查方法
在自查阶段,各地要抓好税收执法检查试点,总结经验,促进面上的检查工作;
在重点检查阶段,省局将组织交叉检查组,对有关市、州、县(市)进行检查。同时,
省局将组织巡视组,对各地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执法检查应与组织收
入相结合,对查出的应入库税款要及时催缴入库。
四、关于整改验收
对执法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进行整改,并继续使用
省局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执法检查整改结论通知书》,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在总结整改阶段,各地国税机关要对下级执法检查开展情况组织验收。省局也将
组织工作组对市、州、直管市局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五、关于资料上报
今年执法检查有关数据填报仍使用省局制发的《湖北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有
关情况统计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地执法检查期间的文字资料,包括执法检查
实施方案、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小结、执法检查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材料等应及时上
报。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总局规定的两种报表,各地应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局政
策法规处。
六、关于总结表彰
检查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并对执法检查工作先
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2000年7月14日 国税发[2000]128号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
步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0年继续开展全国税收执法检查。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
税法的统一、完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为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创造条
件。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
法制化、规范化,树立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勤政高效的新形象。
二、检查内容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
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1999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
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主要是:
(一)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
法;
(二)各地对《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贯彻
落实情况,重点是各地对自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纠正情况;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存在定率征收的问题;
(四)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六)各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七)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有无擅自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
标准;对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帐户利息的征税情况;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界定;
(八)对上市公司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情况,有无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的情况;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情况,重点是生产性企业的认定,
折旧办法、减免税的执行情况等;
(十)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情况;
(十一)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情况;
(十二)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存在
以罚代刑的问题;
(十三)听证和案件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是否按规定
执行查处分开制度,是否切实履行了审理监督职责;
(十四)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是否规范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五)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六)其他税收执法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
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
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在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对照国家统一税法,检查涉税文件;
(三)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全面或重点检查具体执法的文书、卷宗;
(四)对于需要印证的情况,可以向相关的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
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2000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为自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重点检
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
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
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
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
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
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
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成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
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
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
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
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
统计表》(附件1)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
级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2000年10月31
日以前向总局报送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
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进税收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
议也一并报送。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
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评比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的违法、
违规情况及纠正率、查补税额、报表填写和报送情况、执法检查总结情况等。
附件:1.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