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面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292号
颁布时间:1993-07-16
1993年7月16日 鄂税发[1993]29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1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有关事项
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注册由各地、市、州、县(市)税务
局涉外税务管理分局(科、股)办理、发证。为了加强管理,便于省局掌握情况,各
地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十日内,将办理登记企业的税务登记表报送省局一份备案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便函上报)。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注册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按与当地
物价部门商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自行确定或自行比照其他部门收费标准,“税务登记
证”、“税务注册证”正副本内芯和副本包壳统一到省局领购使用,正本镜框由各地
自行制发。
三、为了适应微机管理发展的需要,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
税务注册证由省局统一编排字号,为“鄂税外字第╳╳╳╳╳╳╳╳号”八位数编制,
前四位填写地区编号(全省地区编号表附后),后四位数填写企业登记、注册顺序号,
登记证号和注册证号按时间顺序统一编排,企业纳税人代码使用登记证、注册证同一
个号码。
四、备地要注意税务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10月10日前将换发证工作情况,
书面总结报送省局。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