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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农村乡级种子站销售良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3]247号颁布时间:1993-06-07

 1993年6月7日 鄂税发[1993]247号 我局鄂税发[1992]348号文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61 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地执行以来,反 映强烈,对《通知》中农村乡级种子站提供良种供应应征收营业税,理解不一,税企 双方存在一定的分歧。为了统一税收政策,便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我局于5月18 日,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答复,对农村乡级种子站销售的良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对 提供以良种供应为内容的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在“八五”期间暂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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