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97号颁布时间:1999-05-18

     1999年5月18日 鄂国税发[1999]97号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监督管理,确保查补收入及时足额入 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税发[1998]194号《关于 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 分行、省财政厅国税发[1999]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设立。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税务 稽查收入专户,不得再自行设立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款过渡专户。   第四第 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收入除中央级、省级预算收入按原预算级次入 库外,查补的下级国税收入一律解缴省局稽查局设置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作为省级 预算收入;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的中央级、省级和市州级预算收入按原预算 级次入库,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一律解缴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的税务稽查收入 专户,作为市州预算收入;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收入以此类推入库。   第五条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局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由查处的税务稽 查部门填开工商税收三联完税证收取税款和滞纳金,并通知纳税人将应补收入通过电 汇、信汇直接汇入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第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收到纳税人汇入的税款收帐通知后,应及时开 具“工商税收缴款书”分别按级次解缴入库,不得混库、压库。   第七条 查补收入需退库,各级稽查部门必须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库手 续,不得直接从稽查收入专户中退付或坐支。   第八条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设置专职税收会计岗位,并建立健全税务 稽查会统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要定期与财政、国库之间开展稽查收入专户的对 帐和信息通报工作。   第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 收入的及时解缴。省局将定期对各地税务稽查收入专户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 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起实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