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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自动化工作考核办法》和通知

鄂国税发[2000]50号颁布时间:2000-03-08

     2000年3月8日 鄂国税发[2000]50号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自动化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家税务局办公自动化工作考核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税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作用,进一 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信息 采编档案存储微机管理办法》、《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计算机公文处理规则》,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自动化工作考核,暂指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公文处理、 信息采编、档案存储的全过程,以及各单位网页编辑、维护和硬件设施的配备、应用 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办公自动化考核工作,由省局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负责组 织实施,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负责所属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根据省局党组和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的要求,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考核情 况,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省局办公自动化工作考核对象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省局机关各处室、计 算中心、服务中心、直属分局、稽查局;二是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的考核内容。   一、 各处室领导对本处室办公自动化工作的重视程度(10分)。   (一) 是否指定专人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4分)。   (二) 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2分)。   (三) 本处室可上机操作人员是否达到80%(4分)。   二、 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的应用情况(45分)。   (一) 收文处理:(1)是否设置个人的口令和签字密码(2分);(2)是 否及时将文件进行扫描、录入软件系统,并填写“收文处理签”(6分);(3)是 否及时在本处室“外收文登记簿”中登记(2分);(4)对于批办、拟办、注办的 正确应用(6分)。   (二) 发文处理:(1)是否正确使用发文类型及正文、附件、编辑、主题词 (10分);(2)是否正确使用拟稿、审核、核稿、会签、签发(8分);(3) 是否按要求编号、排版、校对(6分)。 (三)公文传递:收文和发文是否按照公文处理运转程序传递(5分)   三、 档案存储情况(10分)   (一) 本处室的档案资料存储渠道是否实行收发文、文印和档案三个环节联通 (5分)。 (二) 档案资料存储分类是否科学规范,类别是否齐全(5分)。 四、 信息采编情况(10分)   (一) 上报、下发及机关内部信息的传递方式、路径、口令是否正确(5分)。   (二) 信息采编的内容是否及时、新颖,能否反映本处室的工作状态(5分)。   五、 网页维护及内容编辑情况(10分)。   (一) 网页目录的编辑是否全面,内容能否全面反映本处室的工作面貌(5分)。   (二) 是否经常维护本处室网页充实其内容(5分)。   六、 工作时间是否开机保持网络畅通(5分)。   七、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是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5分)。 八、是否爱惜办公自动化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发现病毒是否及时报告或清除 (5分)。   第七条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的考核内容。   一、 领导对办公自动化工作的重视程度(30分)。   (一) 是否成立了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对办公自动化工作是否有长期规划和 近期目标,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8分)。   (二) 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4分)。   (三) 对本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工作的管理、指导、考核情况(10分)。   (四) 对办公自动化工作的支持力度,是否配备了能够保证系统运转专用的服 务器、计算机、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相关设备(8分)。 前三条以文字资料为依据。   二、 其他考核内容同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款(分别为45分、 10分、10分、10分、5分、5分、5分) 第四章 考核形式   第八条 考核形式为对省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分别考 核,采取抽查和普查的方式进行。   考核的组织,由省局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考核小组, 根据考核的内容进行逐项打分,评选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等级。   对省局机关各处室的考核,依据平时运作情况与年终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的考核,主要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普查一般两年一 次。   第九条 对县(市)国税局的考核工作,由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参照 省局办法组织考核。              第五章 考核标准   第十条 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90-100分为优秀,80-89.5分为良好, 70-79.5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局将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给予 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十一条 办公自动人的考核工作,是对其应用工作的直接检验,对提高国税工 作效率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应引起各级领导重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国家 税务局计算机公文处理规则》操作,严格执行考核内容,确保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畅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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