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麻城市人民政府要求明确医疗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所得税征管有关政策的复函
鄂地税函[1999]78号颁布时间:1999-11-26
1999年11月26日 鄂地税函[1999]78号
麻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麻政函[1999]21号《麻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医疗单位及其他
事业单位所得税征管有关政策的函》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现对来函中有关
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收入的界定问题。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和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9]15
4号文件已有规定,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免税收入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二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
专户管理的。同时,纳税人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
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对医疗单位医疗收入及其他事业性收入是否界定为免税
收入,也应按以上原则予以界定。
二、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时间问题。
1994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明确"有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为纳税人,"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
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因此按法规要求对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字[1997]7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文是对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国非企业单位征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文中明确的时间是指
办法的执行时间,而不是征税时间。考虑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征税各地执行不平衡的情况,经研究决定,我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征税的检查从1997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