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下)
颁布时间:1999-10-15
续: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2.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相结合的投融资体系。增加政府对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引导性投入。
各级科技经费要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省级科技三项经费
年增长不低于10%。省财政筹措1亿元资金,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
重点用于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省科技三项经费以不低于60%
的额度,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1999年起,每年从省级财政和回
收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各拿1000万元,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
新技术化的重大项目的贷款贴息。加大财政周转金的清理回收力度,回收的周转
金重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向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倾斜。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
可按一定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
等形式,鼓励政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省内高新技术产品。各级政府也要
相应增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资金。
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主体。企业研究开发经费
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其它企业按省《关于贯彻党
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政策执行。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
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所得税可由财政酌情予以返还。
抓紧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由省财政出资3000万元,武汉市财政
出资7000万元,省市共建东湖开发区高新技术风险基金。有条件的城市也可
建立按市场机制运作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
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鄂注册、
对湖北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比照
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
保方式,努力扩大对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规模。
13.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授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会行使市一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经济管理权限。到2000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租房地产的收入,以及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的
各种税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的外,以1995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全部留给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用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作为政府投入的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资本金。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优先予以支持,经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可参照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
有关优惠政策。
14.实行对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
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执行国家现行减免税规定。
2005年前,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
从认定之日起执行下列政策:
——继续执行鄂发[1997]3号文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征
收后头两年全额返还,以后返还税率超过15%的部分,其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
产值50%以上的,返还税率中超过10%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地方留
成部分,三年内按50%的比例列收列支,其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
项计划的项目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可列收列支,
全额返还。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所需基建和设备投资按国家产业政策
确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生产经营场
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房产税可列收列支。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
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用的
生产和实验设备,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可按30%的综合折旧率加速折旧。
——优先推荐有成长性的优秀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或到海外资金市场融资。高
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计划。在申报创新
基金时,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可适当放宽。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
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列入省级以上试产计划的重大新产品,三年内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
分实行列收列支。
凡属减免税款和列收列支的款项,必须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
生产,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15.积极支持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发展。对认定的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服务
中心进行"孵化"期间,获利起两年内实行所得税列收列支;两年后依据其是否成
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政策区别对待。
进一步改进科技型企业的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
制定。
16.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技术、管理作为
生产要素参与投资、分配的政策。引导鼓励优秀科技人才进入企业创新创业,尽
快成长为科技型企业家。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将其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兴办
高新技术企业,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经审核可达3
5%。若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对成果转化有重
要贡献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奖励经费。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
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
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至5年内,从实施科技成果
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
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
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
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为加强
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
优先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
数限制,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产业化实施的科
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
免征个人所得税。
17.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进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独立兴办企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人才、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和留学人员,
可给予办理人户手续,免收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城市建设增容费,并在
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方便。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可申请购
置微利商品房。国内外科技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来鄂实施转化的,经批准可优先
获得科研经费资助和其它资金支持。鼓励省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鄂设立
科技型企业,其股东不受户籍限制;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
缴付,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
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在首期缴付的出资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超过首
期出资额的50%。
18.大力扶持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转制时,原有的正常
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他人员
的社会保障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转为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我
省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兔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参加国家和省科研课题及项目的申请、竞标时,享有与其他科
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19.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加大科
技奖励力度,调整奖项设置、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设立包括科技进步类、科技
成就类、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类和国际科技合作类在内的综合科技奖
项。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要求,加强评奖工
作的管理和分类指导。
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知
识产权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侵权行为。对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
依据《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按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给予扶持。
20.设立"科教兴鄂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出10名为加强技术创新,发
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
济效益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由省政府予以重奖。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开创技术创新工作的新局面
21.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实施技术创新"一把手工程"。各级党
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
念,大胆创新,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科技
进步目标责任制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监
测工作,强化工作考核,把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指标作为衡
量各地经济发展质量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22.加强科技法制建设,运用法制手段保障、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
业发展。要积极探索,用法律规范确认和保证科技进步的优先地位。在广泛调研、
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并出台《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湖北
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全省科技立法体系。同
时,加大执法力度,对科技创新主体确认、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成果转让、
科技成果评价奖励等依法进行规范、管理,坚决查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保障各
方面的合法权益,把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
道。
23.形成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充
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地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服务。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作出工作部署,制定具
体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搞好检查督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为推进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