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鄂财税发[1998]1143号颁布时间:1998-12-07
1998年12月7日 鄂财税发[1998]1143号
为了正确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
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若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
的,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前,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各地财政部门、
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工作协调,密切配合,对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但
又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逐项进行清理,防止税收
流失。
二、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正在进行,部分收费项目将在清理工
作完成后予以取消。目前列入不征收营业的收费(基金)项目取消后,其相应的
税收规定自行终止。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省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