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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鄂财税发[1998]1143号颁布时间:1998-12-07

     1998年12月7日 鄂财税发[1998]1143号   为了正确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 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若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 的,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前,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各地财政部门、 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工作协调,密切配合,对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但 又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逐项进行清理,防止税收 流失。   二、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正在进行,部分收费项目将在清理工 作完成后予以取消。目前列入不征收营业的收费(基金)项目取消后,其相应的 税收规定自行终止。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省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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