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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农[1990]22号颁布时间:1990-05-18

     1990年5月18日 财农[1990]22号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为平衡农业税收负担,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 现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贫困地区恢复征收农业税。五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 19号文件精神,执行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的政策,这对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起到 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政治影响。目前,贫困地区经济已有较大发展,多数贫困 地区人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有的已经脱贫致富,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免税期限也 已到期。因此,从1990年起,对贫困地区原则上应恢复征税。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 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按农业税社会减免办法继续予以照顾。这些农户数量可能不多, 但困难比较大,个别县、乡可能比较集中,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十分重视,该照顾 的一定要照顾,以体现国家的政策。   二、根据中央中发(1984)15号文件和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26号文件精神, 我部规定从1984年至1989年对国营华侨农场免征农业税。现免税期限已满,国营华 侨农场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大多数农场经营由亏转盈,职工人均收入有较大增长。从 1990年起,应按原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少数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 难的,由纳税人申请,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20号文件精神,对劳改劳教单位照章征收农业税, 因遭受自然灾害,收入减少较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 四、上述农业税减免指标,由地方掌握的减免机动数解决,中央不再为此核减农 业税征收任务。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恢复征收农业税,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 政策性强,请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贯彻政策,把这项工作做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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