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172号颁布时间:2008-08-01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车购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65号)的规定,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际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馈。
二○○八年八月一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规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是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区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和分局,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拟制、修订、提供和保密审查,并在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按各自承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内容和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一)凡由上级税务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各基层单位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一般不再另行转载。
(二)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除按《通知》要求的内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应重点公开以下4个方面的信息:
1.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上级税务部门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制度、办法和措施等;
2.税收执法权,包括征税权、估税权、委托代征权、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裁量权等运行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制度、办法和流程等;
3.税收执法权运行结果,目前应重点保证提供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减免税、稽查(检查)、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个体定税和发票增量增额等的办理结果;
4.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利益的紧急或重大涉税事项信息。
(三)对于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上级税务部门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制度、办法和措施等,应详细公开以下内容:
1.执行事项概述;
2.执行事项的适用对象;
3.制定具体制度、办法、措施的法律依据;
4.制度、办法、措施的主要内容;
5.具体操作流程(应绘制操作流程图);
6.纳税人需填写、提供的资料及数量;
7.执行和服务的时限承诺;
8.责任追究;
9.咨询、投诉方式;
10.行政收费标准(如属行政收费事项,应列明此项的金额和依据);
11.其他需公开的内容。
(四)对于各单位税收执法权运行,应详细公开以下内容:
1.税收执法事项名称;
2.税收执法事项概述;
3.税收执法事项适用对象;
4.税收执法法律依据;
5.税收执法事项的执法流程(应绘制具体执法流程图);
6.纳税人应明确的相关事项:
(1)办理期限;
(2)需提供的资料和数量等。
7.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
8.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行政救济方式和途径;
10.执法责任追究;
11.行政收费标准(如属行政收费事项,应列明此项的金额和依据);
12.其他需公开的内容。
(五)对于税收执法权运行结果,应详细公开以下内容:
1.执法运行结果事项的名称;
2.执法运行结果事项的概述;
3.执法运行结果事项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4.执法运行结果具体内容公示,并附相应审批鉴定资料;
5.行政救济方式和途径;
6.其他需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方式
(一)依托办税服务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各基层单位应结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功能规范相关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内采用以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
1.触摸屏查询系统;
2.办税明白纸;
3.公示公告栏;
4.大屏幕显示器;
5.其他符合办税服务厅功能规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
(二)依托外部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积极采用以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
1.挂接地方政府门户网站;
2.与主流新闻媒体合作。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渠道与方式对应的主动公开内容
(一)触摸屏查询系统和挂接地方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内容。
(二)办税明白纸
公开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一、二目规定内容。
(三)公示公告栏和大屏幕显示器
1.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四目规定内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按《通知》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四)新闻媒体
1.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规定内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按《通知》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间
(一)触摸屏查询系统和挂接地方政府门户网站
1.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相关制度、办法、措施、规定和流程的相关科室或分局,以及税收执法权运行结果最终审定的相关科室或分局,应在文件发布或结果最终审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形成公开内容电子文档并附相关资料转至办公室;办公室接到电子文档后,进行内容完整性审查并备案,组织协调公开方式管理职能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公开。
2.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利益的紧急或重大涉税事项信息,基层单位应在事项明确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或上级税务部门规定的公开之日内予以公开。
3.其他按《通知》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文件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34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60号)规定的公开时间,由相关科室或分局在公开时间内,将公开内容电子文档转至办公室;办公室接到电子文档后,进行内容完整性审查并备案,组织协调公开方式管理职能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办税明白纸
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相关制度、办法、措施、规定和流程的相关科室或分局,应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形成公开内容电子文档转至办公室;办公室接到电子文档后,进行内容完整性审查并备案,组织协调公开方式管理职能科室,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印制办税明白纸的通知》(青国税征便函〔2007〕27号)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印制相关内容办税明白纸,并予公开。
(三)公示公告栏和大屏幕显示器
1.税收执法权运行结果的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公开。
2.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利益的紧急或重大涉税事项信息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目规定公开。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按照《通知》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三目的规定公开。
(四)新闻媒体
1.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利益的紧急或重大涉税事项信息公开,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的时间,在新闻媒体刊登公开。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按《通知》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相关科室或分局在本条第一项第三目规定的公开时间内,撰写信息解读稿并传至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文档后2个工作日内修订编拟新闻通稿,传回责任科室或分局;责任科室或分局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将新闻通稿传回办公室;办公室收到审核后的新闻通稿2个工作日内,将新闻通稿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协调新闻媒体予以刊登。
(五)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或分局应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延期公开相关信息,但延期公开信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文件发布或结果最终审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或上级税务部门规定的公开期限。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的维护与完善
(一)对于依托办税服务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各基层单位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功能规范相关规定维护和完善好,特别要重视对于信息容量大、查询便捷的触摸屏查询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各基层单位要对已损坏或故障的查询系统立即组织检修和恢复,要按照《通知》和本规定的规定,及时调整和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真正发挥依托办税服务厅主动公开方式在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
(二)在市局外部门户网站改造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各基层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地方政府加强联系与协调,争取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的资源优势,搭建起准确、及时、规范的互联网对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便捷作用。
(三)各基层单位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新闻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作用,及时准确地公开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普遍关心和需要的涉税信息。
第十条 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操作流程图.doc